公司要闻
行业动态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动态
转发广州建委《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穗建质〔2008〕9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我委对1999年实施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了解有关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并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粤建施字〔1997〕1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从化、增城市除外)内进行的拆除工程和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地铁和供电、供水、通讯、煤气管道)、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协助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第四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责任。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直接责任人。各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接受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栏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厕所卫生化、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建设工程应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七条 文明施工设施主要内容包括封闭施工、硬地、安全防护和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仓库、水电设施等。文明施工设施建设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量列入工程预算,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八条 在市区施工的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需要占用道路的,必须向市政、公安交通部门申请临时占用道路手续。

第九条 大型市政工程或挖掘、占用道路面积较大、时间超过30日及在城市主干道车行道施工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详尽的、有可操作性的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根据交通组织疏导方案,需建设临时施工疏解道路的,其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市政道路建设标准,确保将工程施工对交通的影响减至最少。在交通繁忙期间,施工单位应设有专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条 地下管线挖掘工程应分段挖掘施工,分段竣工验收,分段修复道路。每一施工段长度原则不得超过300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方案确定之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电、电力等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周围建(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堵塞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制订相应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堆放、场地道路、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必须制定并监督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标准、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实施文明施工的计划和措施,指定各作业场所、材料堆放场、生活设施的文明施工责任人。制定的文明施工目标和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的规定。

文明施工制度的内容包括:

(一)各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二)环境管理;(三)场地设施管理;(四)安全生产和防火管理;(五)教育培训;(六)检查验收要求;(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将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监、质监、监理等部门对施工现场检查情况一并归档,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施工队伍的全面管理,坚持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严禁接受“无暂住证、无劳动就业证、无计划生育证”人员。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在胸前佩戴“平安卡”。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对各类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与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的友好合作关系,尊重当地社区各行政主管部门,自觉遵守社区行政管理规定。

第三章 场地、设施和环境建设

第十八条 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必须明显划分,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施工。现场四周除留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开始前设置好连续封闭的围墙、围板或围栏,其高度从内外地面最高处计,围墙不得低于2米,围板不得低于1.8米,围栏为标准密扣式钢护栏。

各类工程高出+0.00线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必须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

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必须采用围墙封闭。工期在半年以下15天以上的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可采用围板封闭。 工期在15天以下的市政工程可采用标准钢护栏连续密扣围蔽。

第二十条 围墙统一采用砖砌18墙,高度2米以上并压顶。围墙形式力求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砌筑围墙时必须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50厘米,墙柱与墙柱之间距离不大于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外墙面要批荡抹光作刷白处理,并必须进行美化处理,外墙美化可采用商业广告,但其内容、颜色需与周围环境协调,广告内容需积极向上。

鼓励建设工程采用特色造型和绿化外墙。

第二十一条 围板统一采用弧形彩色镀锌压型钢板,钢板高度1.8米,围蔽钢板用角钢支撑,并通过C型钢柱固定在地面上,钢柱间距不大于3.3米,围蔽脚线统一采用砖砌20厘米高的18墙,防止余泥杂物泻出围板外。支柱、支座、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的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遇软土地面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钢柱倾覆。围蔽钢板的颜色必须一致,并将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清晰标注在围蔽板上。

鼓励围板采用新型轻质定型钢板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结构施工的脚手架严禁使用全竹搭设或钢竹混合搭设,围网封闭应当统一采用密目式阻燃安全网,要求平整、绷紧,密拼连接、整齐美观,不得漏挂、脱落。安全网应为100平方厘米不小于2000目的密目式绿色围护立网。

鼓励围网封闭采用新式美观合格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工地大门的设置,其高度与围墙相适应,宽度不得少于5米,材料统一采用镀锌2寸水管做架,双面铁板做面,红丹打底上油漆,焊接要平整、坚固、耐用。

工地大门右侧的外墙上应挂设施工标牌。

第二十四条 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用混凝土挠捣的由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宽3米、长5米的矩形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高压冲洗水枪,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工地出入口洗车场内冲洗干净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推行硬地化。施工现场的工地大门内外通道、临时设施室内地面、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地面等要求浇厚度不小于200mm,强度不少于C15的混凝土硬底,机动车通道的宽度不少于3.5米,其外侧设置排水沟、浆槽。

施工现场内裸置三个月以上的土地,应当采取绿化措施;裸置三个月以下的土地,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建设材料和设备设施,必须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签,不得堆放在围墙、围板或围栏外,如确需要占用堆放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设置临时围栏。房屋工程的首层建好后(其他工程的一旦条件许可),材料要立杆设栏、块料要起堆叠放,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6米。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临时水电设施、仓库)统一采用砖砌墙体,锌铁瓦盖顶或集装箱式活动房,办公室、宿舍、仓库内外墙面批荡刷白,要求宽敞、明亮、整洁。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必须道路畅通,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场地内不得大面积积水,泥浆、污水、废水必须经硬底硬壁沉淀池沉淀及其他必要处理。未经处理禁止排入下水道。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第二十九条 施工垃圾应当设立垃圾池集中堆放并及时清理。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办公室内应在醒目处张贴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余泥渣土排放证、夜间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悬挂质量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和组织机构表、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一个集体厨房,位置原则上远离厕所30米以上,远离建筑物排栅、作业场所、污水沟及其他污染源20米以上。厨房内要求通风、卫生,经常保持清洁,生熟间要分隔,内墙要铺贴高2米的白瓷片,其余抹平扫白,厨房内灶台、工作台等设施和售饭窗口内外窗台也应铺贴白瓷片,门窗及洞口要设置纱窗,地面排水良好。

第三十二条 厕所内墙裙应当铺贴高度1.5米的白瓷片,便槽内底部和旁侧应铺贴白瓷片,地面、蹲台采用水泥浆抹面。厕所内应当设置洗手槽、便槽自动冲洗设备、加盖化粪池,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对厕所要落实专人清扫,定期喷药,不得有异味,要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工人宿舍必须具备防潮、通风、采光性能,人均床铺占有面积不小于1.7平方米,并进行适当分隔;每25人应设一个直接出入口,主要通道宽不少于1.2米;15人以上居住的宿舍门宽不少于1.2米。男女宿舍和沐浴应能满足施工高峰期的需要;禁止男女混居。工人宿舍内部设施必须整齐清洁,生活用品分类统一存放。宿舍内要有管理制度,并落实治安、防火、卫生、计生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市政道路工程在通车半个月内)拆除工地围蔽,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工地及四周环境要及时清理干净。拆除工程完工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三十五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应当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临空和高空作业的人员应当系好安全带;各类洞口和脚手架应当设置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应当符合技术安全标准。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楼梯、电梯、预留口、通道、深基础、坑井、阳台、屋面、楼层面等一切容易坠物的临边临口应当设置有效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禁止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应当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三十八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位置合理、固定牢固,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具进场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当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内木材加工间、易爆易燃仓库禁止烟火。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定点吸烟室,禁止在作业场所吸烟。各类易爆易燃的化学物品、建材、油料必须入库存放,不得露天堆积。乙炔和氧气使用时两瓶间距必须大于5米以上,存放时必须封闭隔离。动用明火必须由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在现场核验签字后方可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内宿舍、办公室、仓库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取暖和煮饭,宿舍仓库不得混用。

第四十条 木材加工间、仓库、宿舍、厨房、动火现场、作业区域、吸烟室以及易爆易燃材料堆放场等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各类有效防火器材,并经常检查。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立危险警示标志。在通行道路上的工程,必须在施工现场的起止点以及对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有影响的位置,必须设置危险警示灯具。在车行道上施工作业,必须在来车方向提前设置施工标志牌、交通导向牌和危险警示闪灯等,提示和引导车辆有序、安全通行。

第五章 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

第四十二条 拆除工程应当先里后外进行,作业面必须采取喷水降尘措施,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时,应当停止拆除工程施工。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必须在粉尘飞扬处采取遮挡围蔽或喷水降尘等措施。建、构筑物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通过密闭输送管道清运,或者采用封闭容器装运,禁止凌空抛撒。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除抢险工程外,每天施工作业时间限制在每日七时至十二时和十四时至二十二时,因工程技术或工程质量要求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降低设备噪音后,方能延长作业时间。

第四十四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经批准保留使用散装水泥筒库的,应当设置防尘围护措施;经批准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

第四十五条 在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散体物料管理的规定,在排放、运输、受纳散体物料前办理批准手续,并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和合格车辆运输。

第四十六条 施工现场内的各类炉灶禁止使用有毒物体作燃料;禁止燃烧各类建筑废料和生活垃圾。

第四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的厨房必须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建筑工地厨房卫生要求的规定,申办食品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和茶水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岗位培训班,上班时间必须穿戴白衣帽及袖套。洗、切、煮、卖、存等环节要设置合理,生熟严格分开,餐具用后随即洗刷干净,并按规定消毒。

施工现场应当设茶水亭和茶水桶,茶水桶要有盖、加锁和有标志。夏季施工应当有防暑降温措施。

第四十八条 人数超过500人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医疗室,其他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有效的医疗急救箱。

第四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当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无力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的,可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为处理。

第六章 奖惩

第五十条 施工现场在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省、市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认真搞好文明施工并获得“广州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广东省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等称号的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 违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作不良行为记录,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根据程度,可给予施工单位暂停投标资格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增城、从化市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印发日期 :2008-09-28
上网日期 :2008-10-09

友情链接:
分享到:0
  • 广东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广州天河区科华街1号丝源大厦2层 邮编:510640
    电话号码:020-38383186
    Email:GDDH09@163.com
网站建设推广:网骑士 广东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